2005年4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村医拒付赔偿款 家属公堂讨公道
叶长杉 孙建宏

  病人在个体诊所就诊后次日死亡,诊所业主和死者家属达成了一份赔偿28万元的协议书,但诊所业主只支付了10万元,称双方所签协议显失公平,余款不予支付。4月4日,温岭法院对这一纠纷作出民事判决,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,判决由诊所业主支付余下的18万元。
  2004年9月25日下午,颜某因病到乡村医生尚某处就诊后,于当晚24时回家。次日早上颜某病情恶化,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。颜某家属为此与尚某在温岭市滨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,达成协议,该协议约定双方不再追查颜某死因,由尚某赔偿颜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总计15万元的赔偿款,除此之外,尚某再“资助”给颜某家属13万元现金。上述款项总计28万元分三期支付。尚某支付了首期10万元后,颜某的尸体未经解剖检验即被火化。之后尚某即拒绝支付二、三期款项,理由是先前所签协议“显失公平”。
  颜某家属经催讨未果,诉诸法院,要求尚某支付余款。法院经审理认定,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,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。